「宅急送」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之訴
所属分类:商務維權
作者:廖萬裏 安鍵
1997年8月,北京雙臣一城公司取得「猴子」圖形加「宅急送」文字組合商標註冊並將此作為該公司標識使用在快遞服務中,但其在商標中明確表示「宅急送」放棄專用權。此後,雙臣一城公司於1999年5月和12月分別註冊了域名「zjs.com.cn」和「哪咤」圖形商標,並於2003年9月更名為北京宅急送公司。與此同時,成立於1995年4月28日的上海迪邦快遞有限公司於1997年起在其快遞單票樣上使用了「宅急送」字樣和「哪咤」圖形標識,此後又在1999年出版的上海大黃頁廣告中使用了「宅急送」字樣和「哪咤」圖形標識。該公司於2003年10月13日更名為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北京宅急送公司認為,其為「宅急送」商號的創始人和合法擁有者,但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申請註冊了與「宅急送」相關的中文域名及通用網址,使用「哪咤」圖形和「宅急送」文字,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和商號、域名等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而搜狐公司未盡審查義務,為迪邦宅急送公司的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宣傳載體。據此,北京宅急送公司將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和搜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停止使用「哪咤」圖形商標、「宅急送」商號及相關中文域名、通用網址,停止侵犯原告網頁設置和相關鏈接、圖片等著作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並且兩被告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辯稱,其所使用的美術圖形「哪咤」系其自行設計並早於原告使用,公司的企業名稱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原告並不享有「宅急送」商號及相關域名的權利及其網頁設置相關鏈接及圖片的著作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搜狐公司辯稱,其並不知道搜狐網含有侵害原告有關權益的內容,不具有主觀過錯,與涉案糾紛無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使用涉案「哪咤」圖形和「迪邦宅急送」字樣,註冊與「宅急送」相關中文域名和通用網址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指控被告在網站上使用與原告網站基本相同的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證據不足;原告主張被告搜狐公司應與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北京宅急送快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涉及法律關系復雜,既包括註冊商標、網站標識的使用問題,同時也涉及到網頁著作權爭議等問題,特別是有關通用網址問題的爭議使得本案在當時屬於新類型案件。通用網址是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進行註冊管理的,該中心負責運行和管理相應的通用網址系統,維護中央數據庫。而通用網址註冊用戶,一經註冊即相當於在全國的主要搜索引擎中進行了登記,並且可以使訪問者借助這些網站提供的通用網址直達功能直接訪問用戶網站。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製訂的於2001年8月4日開始施行《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通用網址爭議的處理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即投訴人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訴的通用網址與投訴人享有權利或利益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被投訴的通用網址註冊人對通用網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訴的通用網址註冊人對通用網址的註冊或使用具有惡意。在本案中,迪邦宅急送公司註冊的通用網址「宅急送」雖系北京宅急送公司的商號,但其亦為迪邦宅急送公司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且「宅急送」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快遞行業的服務特點,成為了該行業的通用名稱,而非特有的名稱,同時迪邦宅急送公司在原告企業名稱變更前亦曾使用「宅急送」字樣,因此迪邦宅急送公司註冊使用涉案通用網址具有正當理由,並不具有惡意,其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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