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
所属分类:商務維權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處理侵權物品: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二、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要件:
一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表現為具有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故意。
二是侵權人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是侵權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損害。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人追究刑事責任:
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對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對經縣級保密委員會的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或市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確定為國家秘密的科學技術被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中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及從事間諜活動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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