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擔保」
所属分类:債務清欠
有個朋友,他的朋友向別人借款,然後出借人要求必須有擔保人,出於哥們義氣,我的朋友在借條上擔保人一欄裏果斷地簽上了自己名字。之後,他的朋友無法還款,出借人把借款人和我朋友告上法庭,結果可想而知,我的朋友最後變成了實際還款人。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在這裏,先給大家介紹一下擔保。
1、擔保比較簡單的分類是「物保」和「人保」;
2、物保在法律規定裏是就是「抵押」、「質押」和「留置」;(為何叫「物保」呢?因為是那實物或財產做的擔保)
3、人保在法律規定裏就是「保證」。(為何叫「人保」?是拿個人的信譽度做的擔保)
抵押———常見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的擔保;
質押———支票、期票、提貨單、車輛等做擔保,這種擔保像是叫質押,質押的是動產,有些也是物的權利憑證;
留置———保管物、運輸物、加工承攬物、倉儲物等這些物,如果債務人不支付款項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留這些物品進行處置獲得款項的擔保形式;
保證———就是以個人或者公司的信譽度進行擔保。
抵押、質押、留置這三種形式是以實物或者權利形式出現的,對於債權人來說是最有利的,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那麼債權人直接要求處分這些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但對於擔保人來說就風險比較大。
保證只是一種信譽性質的,沒有任何實體物的支撐,所以保證相對債權人實現債權來說,不是很可靠。
如果你想為他人提供擔保,應該註意一下幾點:
1、慎重選擇被擔保人,考慮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履行能力;
2、如果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讓被擔保人提供對你的擔保,叫反擔保;
3、不能單單只是簽字或者蓋章,要考慮擔保的期限,否則將是法定的最長期限2年;
4、選擇擔保形式,如果不選擇,法律規定將是連帶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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