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9典型民事案件:維權者東奔西突有悲有喜
所属分类:民事維權
2009年,一個不平凡的年份,盤點這一年的民事案件,維權人物和他們形形色色的維權行動是一個逃不脫的主題。
「透視一年來的熱點民事案件,可以說特點很突出。維權人士的維權行為表現為東奔西突,四面出擊的熱情;維權的結果則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織。」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楊立新今天(7日)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逐一點評了2009年的典型民事案件。
開胸驗肺驗出問題勞保法律未完全付諸實際
☆案情☆2007年1月,張海超參加單位組織的職工體檢。2009年1月6日,張海超感覺肺部不適,到為其體檢的防疫站查詢,被告知其在2007年體檢時就發現肺有問題,曾通知單位組織復查。經詢問,才知道單位將其復查通知私自扣下。張海超要求進行職業病鑒定,但單位拒絕為其提供鑒定所需資料,致使張海超無法進行鑒定,其他醫院又無權進行職業病鑒定。2009年5月,在有關部門幹預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為張海超進行鑒定,結果是「無塵肺」。激憤之中,張海超不顧醫生勸阻,決定冒生命危險「開胸驗肺」。到醫院手術打開其胸部,立刻發現其肺部有大量粉塵。但有關部門仍堅持認為醫院沒有職業病鑒定資質,作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認定職業病的依據。
★點評★過去有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現在又加上勞動合同法,法律規定不能說不完備,但張海超的遭遇就是這樣!這至少說明以下幾點:第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健康不負責任,扣押復查通知,阻止職業病鑒定,逼迫勞動者「鋌而走險」;第二,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職責是保護勞動者,卻弄虛作假,欺騙勞動者;第三,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在很多地區和單位並沒有變成實際行為。勞動者創造世界,創造財富,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可是,他們在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保護的時候,卻要面對重重關卡,最終不得不以自己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開胸驗肺」以證明自己的損害。
航空「黑名單」事件判決理由有前後矛盾之嫌
☆案情☆範後軍原系廈航航空安全員,2004年9月1日被廈航終止勞動合同。2005年4月30日,廈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處發傳真,建議不要向範後軍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機票。範後軍得知後,找廈航有關領導質疑,因情緒激動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雙方簽訂調解意見書,約定範後軍「今後自願在沒有子女前放棄乘坐廈航航班權利」。2008年6月,範後軍的女兒出生,範後軍即電話告知廈航,並於當天購買廈航機票,但廈航將其座位取消。9月15日,範後軍要求乘坐廈航航班時再次遭到拒絕,遂將廈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廈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因無故拒絕其乘坐廈航航班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駁回範後軍的訴訟請求。
★點評★作為被列為「黑名單」的人物,範後軍希望掙脫鎖鏈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紙判決扼殺了他主張尊嚴、主張平等、主張自由的正當訴求。法官判決的理由之一,是範後軍乘坐廈航班機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與其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出於安全原因拒絕其登機。該判斷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屬於對範後軍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時,判決書又強調,廈航限製原告乘坐其航班過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規定,亦不夠公開透明。這樣的判決理由不僅前後矛盾,且按照其公開透明的要求,廈航還有權將範後軍列入「黑名單」的事實予以公開。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勞動合同糾紛發生過爭執,就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封殺,涉及了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問題。依我所見,這份判決書有失水準,難說不是一悲。
羅彩霞勇打冒名官司向玩弄職權者「開了一槍」
☆案情☆2004年高考後,湖南省邵東縣靈官殿鎮羅彩霞被冒名頂替,失去了上第三批錄取的專科院校的機會,頂替羅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學,即當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兒王佳俊。羅彩霞被迫復讀一年後考取天津師範大學。2008年王佳俊畢業。本應2009年畢業的羅彩霞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教師資格證書,身份受到質疑。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親利用職權,串通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使離大學錄取成績相去甚遠的女兒突破重重關卡,冒名頂替成了貴州師範大學學生「羅彩霞」,順利畢業。2009年5月,羅彩霞以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起訴王佳俊、王崢嶸、貴州師範大學等7個單位和個人。10月26日,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判處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有期徒刑4年。
★點評★羅彩霞,在2009年是一個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個勝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向玩弄職權舞弊者「開了一槍」,致使王崢嶸這個利用手中職權牟私利的人受到了法律製裁。據我所知,這樣的案件並不僅此一件。人心都是肉長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長的,而是鐵鑄的,水泥澆的,太硬,對己是肉,對別人卻是鐵,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權利、他人的機會、他人的錄取通知書而冒名頂替。法律對這樣的人不僅應當進行製裁,而且應當剝奪其攫取他人的人格和權利,歸還於被侵權人。因此,應當大喊一聲:羅彩霞,法律支持你!
網帖編造「艾滋女」賣淫觸刑律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2009年10月12日,互聯網驚現一位名叫「閆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稱遭到繼父強奸後進城務工,在酒吧從事賣淫工作,2009年檢查出患有艾滋病。第二天,「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及279名與其有性接觸者的電話號碼。2009年10月16日,河北容城縣公安局立案,查明確有閆德利其人,經對閆德利進行3次醫學檢驗,均確認其未感染艾滋病。經偵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區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楊某供述,該博客上發表的文字以及照片是其所為,是為報復閆德利而惡意編造的。楊某在網絡上發帖誹謗侮辱,給閆德利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嚴重創傷,閆德利欲向楊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楊某已因誹謗、侮辱罪被批準逮捕。
★點評★閆德利是悲哀的,因為她被楊某在網上害慘了。同樣,閆德利也是幸運的,因為河北警方及時出手,立案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還其清白。本案值得重視的有3點:第一,警方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網絡事件及時出手調查,澄清是非十分重要;查清犯罪,主動追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迅速平息引起的恐慌更為重要。第二,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製裁,楊某利用網絡惡意誹謗、侮辱他人,不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楊某利用網絡侵權,並沒有人對網站承擔的責任提出要求,因為責任分明,就是楊某的責任,網站雖然提供了平臺,但因其無過錯,因而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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